灵山公司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作者:钦州恒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9 08:39:12
钦州商标注册程序包括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基本程序包括商标查询、商标申请资料的准备、商标审查过程、商标公告(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特别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注册商标各程序的详细网站内容,下面为大家进行逐一介绍。
商标注册基本程序: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办理是申请人到商标查询代理公司或商标局查询有关注册商标的信息,已了解让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商标查询可以到商标注册网进行办理,提供给申请人免费商标查询服务;
2、商标申请资料的准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经营范围须和申请范围一致;商标图样;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特殊证明材料: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3、商标审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4、商标公告。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特别程序: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2、商标异议复审。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3、商标争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其中钦州商标注册就是做常见的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朋友,在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商标查询噢,避免被驳回,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署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准备好商标注册的相关资料后就可以提交申请接下来会进去商标形式审查(12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过后,就会进入到商标实质审核(3-4个月)流程,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
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公司注册是一项繁杂的流程,如果是个人去办的话,除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外,还不一定能注册成功。所以一般注册公司都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他们会帮你完成所有让您烦心的事。让您安心开公司。公司注册的几个常识性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税收考虑:公司注册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且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长期的,也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公司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征税,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2)承担责任:有些组织形式能够对业主及投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如工商注册的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原则,就是对其个人财产的有效保护。选择组织形式时要权衡各种形式赋予业主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将责任控制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私营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以及私营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就给投资者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带来了风险。
(3)适合行业:工商注册时,选择何种企业方式,和创业者要进入的行业有很大关系。私营独资企业比较适合于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在个体农业、建筑手工业、零售商业以及服务行业和自由职业中所占比例较大。一些行业的创业者必须要有合作精神,要建立起合作的团队,这就需要考虑私营合伙企业。比如创办律师楼、顾问公司、培训机构等等,如果没有合伙人,很难开展业务。而对资金、技术依赖性强的行业,也不适合单干。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业范围更广,可以考虑贸易、电子、化工等行业。
(4)初创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公司注册不同企业形式在组建时的资本需求是不同的,业主应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选择。同时,不同形式的融资能力也不相同,在需要追加投资时的难易程度也是不相同的。私营独资企业的初创成本要求最低,但未来的融资能力也最差;公司制企业的初始投资大,但能募集到的资本也更多。
(5)可控性:在不同的企业形式下,企业主对企业的控制能力是不一样的,有的权力高度集中而有的就相当分散。企业主要权衡他愿意放弃的控制力和想要获取的他人的帮助。在私营独资企业中,业主一人拥有经营决策权;私营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管理;而在公司中,每个股东都有权力干预企业的经营。
(6)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评估自己的管理能力,如果自己不擅长管理,就应该选择那些能够将多种人才纳入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私营独资企业基本上全部依赖于业主的个人能力;私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而公司制企业中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则可以让专业的管理者来经营企业。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钦州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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